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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凤琴诉被告倪建英、邵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琴,倪建英,邵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政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吴凤琴,女,个体户,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宋祖伟,福建宽达(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建英,女,个体户,住政和县。被告邵树平,男,经商,住政和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水强,男,政和县熊山中心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原告吴凤琴诉被告倪建英、邵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凤琴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祖伟、被告倪建英、邵树平委托代理人范水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凤琴诉称:2014年7月4日,被告倪建英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原告在借款当日将借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现该笔借款利息付至2014年8月4日,截止至2014年11月28日,二被告未支付借款利息约1200元。现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要求还款,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甚至逃避债务。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被告依法应对其合法债务承担偿还的义务。被告邵树平、倪建英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邵树平对被告倪建英对外形成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倪建英、邵树平连带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8月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截止至2014年12月4日利息为1200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倪建英、邵树平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倪建英、邵树平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倪建英、邵树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吴凤琴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8月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倪建英、邵树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丽华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