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唐金枚与江西中顺汽车(上饶)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枚,江西中顺汽车(上饶)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支公司,吴昌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1020号原告唐金枚,农民。委托代理人舒红,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西中顺汽车(上饶)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经济开发区建设东路金鑫综合大楼。负责人郭琼,该公司经理。被告吴昌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枚诉被告江西中顺汽车(上饶)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支公司、吴昌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金枚以被告江西中顺汽车(上饶)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地址打印错误导致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江西中顺汽车(上饶)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支公司、吴昌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金枚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金枚撤回对被告江西中顺汽车(上饶)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支公司、吴昌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金枚负担。审判员 龙远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礼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