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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林美根,系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以持有的平罗县农村商业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XXXXXXXX(XXXXXXXX)﹥丢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为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其申请公示催告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志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