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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法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赵国彪与铁贵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彪,铁贵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法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彪,男,回族,村民。被执行人铁贵龙,男,回族,村民。申请执行人赵国彪与被执行人铁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大塔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国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铁贵龙支付欠款15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其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铁贵龙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银行存款,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大塔民字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15000元的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建华审判员  钱生梅审判员  蔡江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昌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