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行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林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林保明,沈跃江,谢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行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中兴街康福巷106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5682513-0。法定代表人李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庆辉,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东山县。被执行人林保明,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沈跃江,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被执行人谢小平,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保明、沈跃江、谢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林保明、沈跃江、谢小平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结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借款人民币38539.55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保明、沈跃江、谢小平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明东审 判 员 陈诺斌代理审判员 黄小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