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周某某,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被告任某某,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