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黄俊林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林,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黄俊林,男,汉族,1992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乐兴乡。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俊林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中区大坪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俊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俊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俊林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乔传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安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