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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汉市草地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秀芳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草地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秀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草地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新村7号兆丰苑小区*****号。法定代表人:柯娟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汉芹,湖北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芳,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艳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武汉市草地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秀芳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草地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市草地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市草地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市草地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吴 利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