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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捷忠与汪福礼、王金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捷忠,汪福礼,王金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陈捷忠,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农民。被执行人汪福礼,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执行人王金田,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捷忠与被执行人汪福礼、王金田(2012)安民初字第206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要求被执行人汪福礼、王金田缴交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诉讼费人民币25元。经查,被执行人汪福礼、王金田在银行无财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060号民间借贷纠纷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良清审 判 员  黄田中代理审判员  杨华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苏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