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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李彩芬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李彩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52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责人廖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彭勇刚,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尹春,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李彩芬,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鄂江汉立保字第001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彩芬名下价值人民币2437767.9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李映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安鸿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