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随春峰、巩秀梅与故城县人民政府拆迁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春峰,巩秀梅,故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枣行初字第1号原告随春峰。原告巩秀梅。被告故城县人民政府,地址故城县康宁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刘勇,县长。原告随春峰、巩秀梅不服诉故城县人民政府拆迁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由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枣强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随春峰、巩秀梅以与故城县人民政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随春峰、巩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故城县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郑凌霄审 判 员 吴世德人民陪审员 龙树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文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