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初字第4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云侠与李永吉、沙爱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侠,李永吉,沙爱萍,张文玲,李维,李磊,李洁,李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泉民初字第4742号原告王云侠。委托代理人李玉亭,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民,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吉。被告沙爱萍。被告张文玲。被告李维。被告李磊。被告李洁。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闯。被告李闯。原告王云侠诉被告张文玲、李维、李磊、李洁、李闯、李永吉、沙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磊明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侠的委托代理人刘民,被告李闯同时作为被告张文玲、李维、李磊、李洁、李永吉、沙爱萍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侠诉称,2012年4月12日,李长兴向原告借款147000元,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李长兴提供借款,后李长兴返还部分借款。至2013年4月,李长兴尚有借款100000元未予返还,2013年4月10日李长兴向原告出具借条,欠款100000元。现李长兴已去世,至今未返还借款,被告系李长兴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被告张文玲、李维、李磊、李洁、李闯、李永吉、沙爱萍共同辩称,李长兴突然病故,被告不清楚借款这件事,具体借了多少也不清楚,对借条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原告应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2日李长兴向原告王云侠借款147000元,后还款47000元。2013年4月10日,李长兴就尚未偿还的10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有李长兴借王云侠现金壹拾万元正。”后李长兴去世,未能偿还剩余借款。七被告系李长兴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借条、江苏银行转账回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李长兴拖欠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李长兴已去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之规定,李长兴生前的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偿还。七被告系李长兴的法定继承人,原告要求七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其100000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文玲、李维、李磊、李洁、李闯、李永吉、沙爱萍在继承李长兴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王云侠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后收取125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75元,由被告张文玲、李维、李磊、李洁、李闯、李永吉、沙爱萍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磊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