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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二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张道峰与上海索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峰,上海索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二初字第00621号原告:张道峰。委托代理人:卢建中,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家云,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索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虞瑞鹤,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峰诉被告上海索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索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协议约定的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法有效,要求依法审查双方的仲裁条款,驳回张道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9月12日,张道峰和上海索博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都可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法有效,张道峰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道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4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华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蔡 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