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寻民二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钟源锋与胡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源锋,胡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寻民二初字第393号原告钟源锋,男,1978年6月11日生,汉族,业农,现住寻乌县,被告胡明华,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业农,现住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源锋诉被告胡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源锋于2015年1月4日以与被告胡明华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源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源锋承担��代理审判员 侯礼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熊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