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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寻民二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钟源锋与胡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源锋,胡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寻民二初字第393号原告钟源锋,男,1978年6月11日生,汉族,业农,现住寻乌县,被告胡明华,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业农,现住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源锋诉被告胡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源锋于2015年1月4日以与被告胡明华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源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源锋承担��代理审判员  侯礼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熊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