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行审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新林、张盘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新林、张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审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国典,主任。被申请人朱新林、张盘,住上蔡县蔡都办事处申赵村。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朱新林、张盘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单位对该被申请人作出的上人口征决字(2014)第246号征收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基本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执行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上人口征决字(2014)第2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