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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诗荣与被执行人林巍强、刘雪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诗容,林巍强,刘雪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程诗容,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建阳市。被执行人林巍强,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执行人刘雪玉,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申请执行人程诗容与被执行人林巍强、刘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巍强、刘雪玉在银行的存款3146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范正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