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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桃协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赵秀杰与张美冀、赵彩霞、康健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杰,张美冀,赵彩霞,康建猛,李苗,衡水滨湖新区建猛脚轮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协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赵秀杰。委托代理人:赵秀兰。委托代理人:陈栓维。被告:张美冀(张冀)。被告:赵彩霞。被告:康建猛。被告:李苗。四被告委托代理人:马铁城,衡水市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水滨湖新区建猛脚轮厂。负责人:康建猛,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杰诉被告张美冀(张冀)、赵彩霞、康建猛、李苗、衡水滨湖新区建猛脚轮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杰于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秀杰在本院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赵秀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赵秀杰负担。审 判 长  高桂丽审 判 员  高嘉琦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