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民一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某诉姚某某、刘某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姚某某,刘某某,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一初字第1401号原告张某被告姚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姚某某、刘某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风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月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