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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法民二初字第372号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建福,该联社理事长。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委托代理人肖伟,该联社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勇,男,汉族,1985年7月19日出生,安化县人。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黄勇庭外和解,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员  谢雪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