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行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蒙阴县水利局与杨真聚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县水利局,杨真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蒙行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刘爱东,局长。被执行人杨真聚。申请人蒙阴县水利局于2015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蒙阴县水利局于2014年8月8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水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在洪河头的塘坝改变溢洪道位置及围垦河道的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蒙水罚字(2014)2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是:1、恢复原状。2、围垦河道行为罚款30000元。3、破坏溢洪道行为罚款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蒙阴县水利局作出的蒙水罚字(2014)2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8月8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已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蒙阴县水利局作出的蒙水罚字(2014)2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执法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蒙阴县水利局蒙水罚字(2014)2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杨真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蒙水罚字(2014)2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中所规定的义务。三、被执行人杨真聚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申请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刘发全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淑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