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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诉被告宜宾东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宜宾东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县中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10号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青年街。法定代表人:陈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滨,该行员工。被告:宜宾东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被告:宜宾县中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二二四。法定代表人:周灿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诉被告宜宾东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县中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撤回对被告宜宾东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县中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710元,减半收取18355元,由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