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9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小青申请执行苏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青,苏勇军,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906-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青,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苏勇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婷,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68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苏勇军、王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当日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苏勇军在XXX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份分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苏勇军在XXX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分红款XXXX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账号: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梁亚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