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执裁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承德县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立月、杨春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立月,杨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执裁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立月。被执行人杨春利。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立月、杨春利借款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王立月已将剩余所有钱款还清为由,申请撤销对王立月、杨春利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玉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