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被告于某某,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利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