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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初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01581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农商街5号。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司竹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以被告已归还其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崇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解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