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执民字第64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曾启瑞与黄荣兵、黄美华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启瑞,黄荣兵,黄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义执民字第6472-3号申请执行人曾启瑞。被执行人黄荣兵,经商。被执行人黄美华,经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义商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16日,依法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黄美华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保联仓里44号(第四、五层)的房地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328**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2)第001-076**号】。2014年12月16日,刘林生(身份证号码:××)以144.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被执行人黄美华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保联仓里44号(第四、五层)的房地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328**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2)第001-07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林生(身份证号码:××)所有。原被执行人黄美华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保联仓里44号(第四、五层)的房地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328**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2)第001-076**号】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林生(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林生(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在三十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鹏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国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