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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5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万恒与肖家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恒,肖家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5177号原告万恒,男,汉族,农民,住浏阳市。被告肖家艳,男,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恒与被告肖家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恒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恒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恒撤回对肖家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万恒负担。审判员  唐东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