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5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万恒与肖家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恒,肖家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5177号原告万恒,男,汉族,农民,住浏阳市。被告肖家艳,男,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恒与被告肖家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恒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恒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恒撤回对肖家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万恒负担。审判员 唐东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