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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民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曾国骥与被告吕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骥,吕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1836号原告曾国骥,男,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吕静,女,汉族,居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国骥与被告吕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国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585元,由原告曾国骥负担。审 判 长 陈  大  清人民陪审员 陈  永  全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洪亚香(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