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行审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王志勇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行审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旭波。被执行人王志勇。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王志勇建设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绍市建监(2014)罚字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责令恢复原状部分的内容。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绍市建监(2014)罚字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王志勇于2014年4月28日,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擅自变动绍兴市越城区树鹅王公寓29幢302室住宅建筑主体二处:1、开凿客厅西墙,宽2.95米,高2.4米,厚0.12米;2、开凿外卫生间南侧墙体,宽1.25米,高2.4米,厚0.12米。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被执行人王志勇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违章装修。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王志勇作出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恢复原状,并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王志勇于2014年8月1日缴清罚款。本院认为,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绍市建监(2014)罚字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绍市建监(2014)罚字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恢复原状部分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棣审判员 谢荣兴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