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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715号原告陈某,女,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方某,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