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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候翠兰、赵克昌等与王小涛、王敬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翠兰,赵克昌,赵媛,王小涛,王某某,徐玉建,栾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候翠兰,女,1941年8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系张国兰之母。申请执行人赵克昌,男,1957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系张国兰丈夫。申请执行人赵媛,女,1990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系张国兰之女。被执行人王小涛,男,198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系徐小宁丈夫。被执行人王某某,男,200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系徐小宁儿子。被执行人徐玉建,男,195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系徐小宁父亲。被执行人栾美玉,女,1957年3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系徐小宁母亲。申请执行人赵克昌、赵媛与被执行人王小涛、王某某、徐玉建、栾美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0,419.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孙兆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