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冀士英、付明利诉被告大滩镇人民政府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士英,付明利,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人民政府,胡秀芹,付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1号原告冀士英原告付明利法定代理人魏玉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小平被告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久伟第三人胡秀芹第三人付旺原告冀士英、付明利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一案,原告冀士英、付明利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冀士英、付明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冀士英、付明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士英、付明利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冀士英、付明利承担。审 判 长 戴云龙审 判 员 张树全代理审判员 宋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