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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杭州华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陈国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4号原告:杭州华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华兴集团总部)。法定代表人:彭青。委托代理人:孙继明。被告:陈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华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