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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项水良与章建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水良,章建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16号原告:项水良。被告:章建淳。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水良诉被告章建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水良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水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水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水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宋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