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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夏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夏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78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38岁,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41岁,居民。被告夏某,男,44岁,居民。被告潘某,女,44岁,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夏某、潘某(2014)滨开民初字第01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夏某、潘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夏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潘某靠打工维持生活,且要照顾××儿子生活,暂无财产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开民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嘉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