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谢贤贵与华蓥市四河滩电站、黄娟娟、杜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3号原告谢贤贵,男,生于1957年12月4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华蓥市四河滩电站,住所地:华蓥市华龙办事处廨院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杜茂林,负责人。被告黄娟娟,女,生于1981年7月20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杜茂林,男,生于1965年2月17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贤贵诉被告华蓥市四河滩电站、黄娟娟、杜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贤贵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华蓥市四河滩电站的银行存款以1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贤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华蓥市四河滩电站的银行存款以1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秦健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