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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谢贤贵与华蓥市四河滩电站、黄娟娟、杜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3号原告谢贤贵,男,生于1957年12月4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华蓥市四河滩电站,住所地:华蓥市华龙办事处廨院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杜茂林,负责人。被告黄娟娟,女,生于1981年7月20日,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杜茂林,男,生于1965年2月17日,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贤贵诉被告华蓥市四河滩电站、黄娟娟、杜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贤贵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华蓥市四河滩电站的银行存款以1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贤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华蓥市四河滩电站的银行存款以1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秦健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