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执字第006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汤纪好与朱丽华、刘辉、谢天龙等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纪好,朱丽华,刘辉,谢天龙,朱永清,朱光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00637-7号申请执行人:汤纪好。被执行人:朱丽华。被执行人:刘辉。被执行人:谢天龙。被执行人:朱永清。被执行人:朱光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民二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以上五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以上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查明,阜南县许堂乡鑫辉空心砖厂为朱丽华、刘辉、谢天龙、朱永清、朱光义五人合伙经营生产,属五被执行人合伙砖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以上五被执行人所有的阜南县许堂乡鑫辉空心砖厂。二、以上五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