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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初字第4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湖南长盛贸易有限公司与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长盛贸易有限公司,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4678号原告湖南长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74号204房。法定代表人易文玲。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3号。法定代表人唐蕾。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长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盛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长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15元,减半收取10857.5元,由原告湖南长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立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谭艺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