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执字第3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扈书忠与李志国、袁奇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扈书忠,李志国,袁奇,张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利执字第374-2号申请执行人:扈书忠,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志国,男,汉族。被执行人:袁奇,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卿,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利商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奇在××农商行营业部账号×××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维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