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执委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越辉和被执行人李银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越辉,李银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委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林越辉,,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银修,男,汉族,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林越辉和被执行人李银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银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银修所有的银行存款269225.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玉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