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执委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越辉和被执行人李银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越辉,李银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委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林越辉,,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银修,男,汉族,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林越辉和被执行人李银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银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银修所有的银行存款269225.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玉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