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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民三终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何发新与阙来宁、阙万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发新,阙来宁,阙万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民三终字第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发新。委托代理人彭剑,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阙来宁。委托代理人黄国田,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阙万珍。上诉人何发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12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将案卷、上诉状等材料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何发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剑,被上诉人阙来宁的委托代理人黄国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阙万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彭样平审 判 员  李秋云代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雪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