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本市金台区上马营。2014年6月2日被抓获,同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4)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晨,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2月的一天,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本市金台区宝福路177号北单元6楼西户被害人黄某家中,在卧室床头抽屉女士钱夹内盗取人民币600元。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5月的一天,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本市金台区宝十路17号院3号楼7单元502室被害人李某家中,在卧室写字台抽屉钱包内盗取人民币1000元。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6月2日,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本市金台区曙光路曙光新村4号楼1单元7楼西户被害人王小某家中,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盗取钯金戒指一枚、耳钉一付、项链一条、吊坠一个。经鉴定,pd950型钯金戒指价值196元,pd950型钯金耳钉价值140元,pd950型钯金项链价值448元,pd950型钯金吊坠价值12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出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被告人王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初的一天,采取撬锁入室的手段进入本市金台区宝福路177号北单元6楼西户被害人黄某家中,在卧室床头柜抽屉女士钱夹内盗窃人民币600元。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5月的一天,采取撬锁入室的手段进入本市金台区宝十路17号院3号楼7单元502室被害人李某家中,在卧室写字台抽屉钱包内盗窃人民币1000元。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6月2日,仍采取撬锁入室的手段进入本市金台区曙光路曙光新村4号楼1单元7楼西户被害人王小某家中,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盗窃钯金戒指一枚、耳钉一付、项链一条、吊坠一个。经鉴定,pd950型钯金戒指价值196元,pd950型钯金耳钉价值140元,pd950型钯金项链价值448元,pd950型钯金吊坠价值126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三次,盗窃现金共计1600元,实物价值910元。案发后,被盗的pd950型钯金戒指、耳钉、项链、吊坠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查,被告人王某某在盗窃本市金台区曙光路曙光新村4号楼1单元7楼西户被害人王小某家中后,在使用工具撬该单元7楼东户门锁时,屋内房主报警,金台公安分局中山东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在该单元楼道内抓获未撬开门锁正在下楼的被告人王某某,后将王某某移交金台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王某某即如实交代了其上述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尿液检测报告、情况说明、领条、物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应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他盗窃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起至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止。)二、物证开锁工具一套、鞋套四只、布袋一个、塑料插片二个依法没收,收作案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柳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