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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石勇与幸碧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勇,幸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石勇,男,生于1981年11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幸碧辉,女,生于1969年3月2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2)仁寿民初字第851号石勇与幸碧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幸碧辉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仁寿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吕廷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