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石勇与幸碧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勇,幸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石勇,男,生于1981年11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幸碧辉,女,生于1969年3月2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2)仁寿民初字第851号石勇与幸碧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幸碧辉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仁寿民初字第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吕廷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