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杨长征与杨建田、杨洪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征,杨建田,杨洪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杨长征,男,1972年2月16日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杨建田,男,1981年10日20日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杨洪旺,男,1961年7月6日生,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杨长征与被执行人杨建田、杨红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274.9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1)博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孙兆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