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潭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远民、吴信力与吴坤民故意损害公私财产纠纷-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潭执字第171-1号申请人周远明。申请人吴力信。被执行人吴坤民(又名吴昆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潭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坤民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吴坤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坤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坤民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新和审判员 赵思永审判员 吴湘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抚湘附裁定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