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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史某甲申请执行史某乙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甲,史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史某甲,男,1967年3月5日你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某乙,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史某甲与被执行人史某乙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申请执行人史某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咸秦刑初字第000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某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史某甲5676.83元,已执行2700元,申请执行人史某甲并将该款予以领取,现还剩余3000元未执行到位。后本院多次去被执行人史某乙家,查明被执行人史某乙外出打工常年不在家,其妻称家里情况困难,无经济收入,导致该案无法执行。遂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史某甲申请司法救助款3000元,申请执行人史某甲现将该救助款3000元予以领取,并同意对本案执行终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院对(2003)咸秦刑初字第000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 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