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东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李德沛与候洪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沛,候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攀东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沛,男,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候洪斌,男,住攀枝花市仁和区。申请执行人李德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候洪斌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