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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民一初字第03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荫玖与倪敏、许道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荫玖,倪敏,许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一初字第03026-1号原告:李荫玖,男,汉族,1979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珍珍,女,汉族,1983年出生。被告:倪敏,女,汉族,1982年出生。被告:许道强,男,汉族,1978年出生。本院作出(2014)泗民一初字第03026号民事裁定,现因李荫玖已撤回对倪敏、许道强的诉讼,该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倪敏位于泗县大庄镇104国道西侧商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查封。审判员  张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殷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