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民一初字第03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荫玖与倪敏、许道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荫玖,倪敏,许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一初字第03026-1号原告:李荫玖,男,汉族,1979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珍珍,女,汉族,1983年出生。被告:倪敏,女,汉族,1982年出生。被告:许道强,男,汉族,1978年出生。本院作出(2014)泗民一初字第03026号民事裁定,现因李荫玖已撤回对倪敏、许道强的诉讼,该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倪敏位于泗县大庄镇104国道西侧商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查封。审判员 张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殷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