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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泌法民执字第3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在申请执行人刘冰与被执行人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泌法民执字第391—5号申请执行人刘冰,男。被执行人李向阳,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泌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冰与被执行人李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向阳拒不履行(2008)泌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向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光明路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此款在冻结期间,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或挪作它用,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生代理审判员  邱永建代理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书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