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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曹某甲诉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1903号原告曹某甲,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曹某乙,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父。被告谈某某,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马超,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甲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邵小平代理审判员  薛 媛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